山东拟立法明确,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大众日报   2023-07-27 17:56:56


(资料图片)

农村供水事关农村群众身体健康,事关乡村振兴。日前,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山东省农村供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议。

坚持优水优用,优先利用地表水、科学配置外调水、限制取用地下水的原则,《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农村供水水源普查和环境状况调查,按照水量充足、水质良好、风险可控的原则,对农村供水进行统筹规划,科学确定供水水源,加强水源调度和优化配置,提高水源的稳定性,合理布局水源取水口,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另外,《条例(草案)》还对水源保护、水源风险评估、水质监测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如何实现规模化发展?《条例(草案)》要求规模化供水管网覆盖区域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不得擅自新建公共供水自备水源取用地下水;已经建成自备水源取用地下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并逐步纳入规模化供水管网实行统一供水。

《条例(草案)》还提出,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范围为工程本身及其依法使用的土地,保护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同时明确了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村供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条例(草案)》对供水水价进行了明确,规定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按照差异性原则定价。

《条例(草案)》还单独设立保障和监督章节,明确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农村供水用电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保障制度。监督方面,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水质保障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同时,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刘一颖 实习生 满文秀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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